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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6-04 发布者:管理学院

山大教字[2007]23

 

    为适应教育、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并完善与高等学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有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注重基本素质修养、加强通识教育成分、优化课程结构体系、培育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实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条例。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相关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同学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号、年龄、籍贯等,均以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报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更改。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身体复查由校医院主办。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下学年按规定日期,向教务处送交入学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放弃入学资格,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家长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学籍登记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复学、留级、退学、结业、毕业时,须到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学生欲提前毕业,须在第二学年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确需延长修业期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计划,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学生应按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延长修业期的有关费用。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制内容包括学分、质量绩点和学分绩点等。学分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评优、学籍异动和学位授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由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与计算机上机实践每32学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

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计10学分;

学年论文:计2学分;

毕业实习:计4学分;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2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即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数×质量绩

质量绩点分为9档,即:

60分以下,质量绩点为06064分,质量绩点为1

6569分,质量绩点为1.57074分,质量绩点为2

7579分,质量绩点为2.58084分,质量绩点为3

8589分,质量绩点为3.59094分,质量绩点为4

95100分,质量绩点为4.5

补考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质量绩点为1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为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应修课程学分之和。

五、课程设置

第十六条  课程设置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板块。理论教学板块设置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个模块,实践教学板块设置实验教学和课外实践两个模块,每个模块均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类型。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且应取得学分的课程。

1、公共基础课

必修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化学、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选修部分包括公共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

2、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学科(专业)基础课包括按照二级学科门类或专业设置的基础课程;专业课包括本专业的主干或核心必修课和为拓宽专业口径开设的选修课。

3、实验教学

必修部分是指单独设置、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的必修实验课程;选修部分包括创新性实验计划和研究性实验课程等。

4、课外实践

必修部分主要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课程实习等;选修部分主要包括学科竞赛、科研训练计划、技能培训、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等。

 

六、人才培养方案构成

第十七条  毕业总学分要求原则上为160170学分,其中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学分总数控制在130学分左右(学时总数在24002600之间),课外实践学分总数控制在3540学分。学分构成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

第十八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教学院长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学制与学分要求、学位授予、课程结构及比例、主要课程、教学进度表等。

七、课程选修

第十九条  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文化素养,学校设置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设。

第二十条  学生在第三至第十一学期可以选修公共选修课,每学期只能选修2学分,四年选修不得少于8学分。

第二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实行计算机选课,所开设的公共选修课课程简介、任课教师、课程表及考核时间等信息在校园网公布,学生在校园网上确定所修公共选修课。

第二十二条  选修人数未达4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开设。由于选课人数不够而停开或上课时间冲突者,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三条  凡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学生,成绩以零分记,不取得学分;凡未在网上报名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将成绩报教务处统一登录。

第二十五条  专业选修课的设置应参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根据“注重个性,分流培养”的原则,各专业按专业方向或课程性质设置专业选修课课程模块,学院及学业导师应对学生选课予以指导,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专业选修课的成绩登录由各学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跨学院选课应征得有关学院认可。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修读辅修专业和跨学院选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可以代替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八、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的取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及教学环节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60)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和期中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考勤、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平时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每个长学期闭卷考试课程门数所占比例约为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医院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缓和班”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三十三条  成绩的记载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计入单科成绩单;

2、单科成绩单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3、凡属缓考、补考获得的成绩,除记载实际成绩外,要注明“缓考”、“补考”字样。对旷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相应栏目内记0分,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4、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单科成绩单,报所属学院,学院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后由任课教师核对签字、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和学院公章,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各学院应及时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成绩;

5、单科成绩单由教学秘书按学期保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确需查阅时,经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学秘书办理查阅手续。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应在考核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第五周前向学院提交复查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后,在第五周统一复查成绩;

6、成绩报送教务处后,确需更改的,学院应填写《成绩修改审核表》,经任课教师签名、教学秘书加盖个人名章、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处理、备案。

7、参加大学外语二级、三级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口语考试,口试成绩记入期末外语考试总分中。凡在我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六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四级(pets4)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单独管理,在《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中单独列出,不再另计学分,此成绩可作为奖惩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依据之一。

8、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可作为我校相应课程的补考成绩。

第三十四条  《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由各学院负责打印,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学院公章和教务处公章方可生效。出国学习需英文成绩单者,在校生持《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到教务处办理,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九、缓考与补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学院应下载生成《缺考登记表》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低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或学校统一组织的补、缓考进行,不单独组织。学生应及时进行缓考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记0分,并注明“旷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在下学期组织的学期初补考或在相应学期组织的学期末补考,公共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其他课程由各学院安排;

2、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由各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单独安排该门课程的补考;

3、学生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其作弊课程的补考,否则考试无效;

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未得到规定学分者,本学期不再安排补做或补考;

5、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不参加补考;其他选修课程不合格的,由学院决定是否需要补考。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随低年级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该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有实验课,没有完成规定实验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其质量绩点为1

十、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突出专长,学习成绩优良,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院提出,经学校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4、应予退学;

5、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或由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7、体育、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它类专业(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转入本校或其他学校的专科层次学习);

8、无正当理由。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本人申请,经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2、学生转学须由转入、转出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三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从一年级读起,转专业的学生,按其转专业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一切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可以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

十一、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或入院治疗,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二年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县级医院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规定报销;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须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中途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未到学校报到的,取消其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持学生证和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3、复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休学或停学时间长短,编入指定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随相近专业学习。

十二、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但未达到32学分,应予留级。留级学生由所在学院填写《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

    第五十二条  留级学生应按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集中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2学分;

    2、休学或停学期满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3、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年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本人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作退学处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相关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七十条办理。

    第五十七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2、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患有精神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其它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5、开除或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十三、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提前毕业。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取得学籍之日起六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凭结业证书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从取得学籍之日起超过六年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核工作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六十三条  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足四年,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十四、学士学位授予

    第六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且符合《山西大学修读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规定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毕业证书;

2、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0(各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学分绩点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3、在校期间未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毕业论文(设计)等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结业生在换发毕业证时,如能达到原年级学位授予条件,可同时授予学士学位,但过时不再受理。

    第六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负责人主持,召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十五、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六、其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七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条例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条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   

二〇〇八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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