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使推优工作更加有条不紊地进行,特制定以下办法:
1、每学期第一周,各团支部须将本学期的 “推优”计划书面报院分团委;
2、 “推优”计划的比例为团员总数的6%~8%;
3、未列人当年“推优”计划者,将不能作为“推优”对象;
4、“推优”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
二、推荐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够经常主动地向上级党、团组织汇报思想;
2、能够圆满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递交人党申请书半年以上;
4、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前60%以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
6、曾获校级以上团组织表彰,并被授予校级以上“优秀团于”或“优秀团员”称号者可优先推荐。
三、为保证推荐对象的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考虑:
1、对党的认识不明确,不了解党的基本知识者;
2、不能经常主动地向上级党团组织汇报思想者;
3、本学期一门或一门以上考试不及格者;
4、有违法乱纪现象并受到有关部门处分者;
5、不接受或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者;
6、无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者。
四 、推荐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向所在团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2、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推荐候选人;
3、团员大会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并征求年级主任及任课教师意见后,由团支部填写(推荐表) ,连同本人思想汇报一并报分团委,分团委根据“推优”条件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4、院分团委将(推荐表) 连同本人思想汇报一并报校团委,校团委根据“推优”条件进行审核,签注意见广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校党委组织部、学院党委和校团委。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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